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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
第361號
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局部修訂的公告
現批準《高層民用建筑沒計防火規范》GB 50045—95(2001年版)局部修訂的條文,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。其中,第3.0.1、3.0.2、3.0.8、4.1.2、4.1.3、4.1.12、4.2.7、4.3.1、6.1.1、6.1.11(1、2、3、5、6)、6.1.16、7.4.2、7.4.6(1、2、7、8)、7.6.1、7.6.2、7.6.3、7.6.4、9.1.1、9.1.4(1、2、3)、9.4.1、9.4.2條(款)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。
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,將在近期出版的《工程建設標準化》刊物上登載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二○○五年七月十五日
1 總則
1.0.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(以下簡稱高層建筑)火災的危害,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,制定本規范。
1.0.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,必須遵循“預防為主,防消結合”的消防工作方針,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,立足自防自救,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,做到安全適用、技術先進、經濟合理。
1.0.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:
1.0.3.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(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);
1.0.3.2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。
1.0.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、會堂、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。
1.0.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,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,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、論證。
1.0.6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,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。
2 術語
3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
3.0.1 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、火災危險性、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。并應符合表3.0.1的規定。
3.0.2 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、二兩級,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.0.2的規定。
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。
3.0.3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,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表3.0.2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。
3.0.4 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,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
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高層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。
3.0.5 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筑中,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墻,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.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.30h的不燃燒體。
3.0.6 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筑的裙房,當屋頂不上人時,屋頂的承重構件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.50h的不燃燒體。
3.0.7 高層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/m2的房間,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,其柱、梁、樓板和墻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第3.0.2條的規定提高0.50h。
3.0.8 建筑幕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3.0.8.1 窗檻墻、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。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.00h的不燃燒體時,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燒材料。
3.0.8.2 無窗檻墻或窗檻墻高度小于0.80m的建筑幕墻,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.00h、高度不低于0.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。
3.0.8.3 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、隔墻處的縫隙,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。
3.0.9 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,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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